(2012)安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陈小平与安县秀水镇牌坊村第五村民小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平,安县秀水镇牌坊村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376号原告:陈小平,男,生于1970年3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告安县秀水镇牌坊村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黄绍培,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平诉安县秀水镇牌坊村第五村民小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平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小平申请撤诉是自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平撤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陈小平负担。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诗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