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浔民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德清国祥包装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浔民催字第5号申请人:德清国祥包装厂,。负责人:蒋国祥。申请人德清国祥包装厂因遗失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德清国祥包装厂以已找回遗失汇票为由,向本院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德清国祥包装厂承担。代理审判员 倪佳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朱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