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利民一初字第029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02979号原告:王某,女,1976年8月24出生,汉族,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孙斌,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孙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81年农历8月16日举行婚礼,后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两个子女,现均已成年刚结婚时,双方感情还可以,后来经常为家庭琐事生气、吵架,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生活下去。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王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为:1、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主体身份;2、户口簿复印件二份,证明原、被告住所地;3、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利辛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被告李某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81年农历8月16日举行婚礼,后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两个子女,现均已成年。现原告提出离婚请求,但未举证感情破裂的证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某请求与被告李某离婚,但未能提供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原告王某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故本院不予支持。为了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武守国审 判 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唐俊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任 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