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常民终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葛齐明与郑汉应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汉应,葛齐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常民终字第14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汉应。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齐明。上诉人郑汉应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13)溧南民初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汉应于2013年11月28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汉应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汉应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上诉人郑汉应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银芬审判员 万扬飞审判员 奚 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员赵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