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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梁法民初字第03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谢XX诉刘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XX,刘XX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梁法民初字第03283号原告谢XX,女,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居民。被告刘XX,男,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XX诉被告刘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XX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谢XX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翠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