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槐民初字第26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查海宁与高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槐民初字第2640号原告查某某,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济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安检员,住济南市市中区被告高某某,女,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槐荫区原告查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牟阳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查某某、被告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查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自由恋爱,于2011年5月20日登记结婚。由于夫妻感情破裂经常吵架,目前已分居近两年时间。被告对原告亲属极不尊重,经教育不知悔改。被告无职业及收入,恶意使用原告银行信用卡进行消费,但并未偿还债务,由于原告无力偿还,则由原告的父母代还银行债务两万元。原告认为双方无可好可能,希望法院判令:双方离婚;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恶意消费金额两万元及礼金两万元整。被告高某某辩称:同意离婚,我和原告认识的时候原告是游手好闲无经济来源的,在2008年期间我自己有一张个人信用卡,当时和原告在一起以后已经花了数万元,银行记录有证明。当时我的工资很少,因为花费很大我无法偿还,由我母亲代为偿还。后来在原告父母的安排下,原告开始工作,由于收入较低,无法支付日常开销,原告办理了信用卡两张,原告在办理信用卡之后在消费时隐瞒被告购入大型摩托车,以及车友会聚会,吃喝玩乐,屡次让被告还清欠款,因2011年欠款较多,被告没有帮助原告偿还,原告曾多次让被告偿还债务,干涉被告工作,随后导致被告被开除,造成被告极大的经济损失。原告和被告的感情破裂是因为原告有婚外情,在原告与被告争执中,原告为了保护第三者,动手打原告,导致原告头疼多日。原、被告结婚后多次对被告进行家暴,原告不知悔改不听朋友劝告多次家暴。被告对原告孝敬有礼,每年过节都送与原告爷爷奶奶亲戚等,确被原告父母一直辱骂。被告曾接受心理治疗。原、被告生活期间,多次为原告造成人流手术,造成严重的妇科疾病,原告因为经济情况,导致被告经常受妇科疾病的影响,对以后被告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困扰。2013年4月8日当天,原告与被告商量离婚事件,由于交谈过程中原告多次威胁被告,被告受到惊吓以后拨打110求助民警协调。此事过程中,原告被警方警告,才停止其不正常行为。在原、被告双方生活中被告母亲放在原告家中的电脑、红木桌椅要求归还被告。天梭手表还有被告母亲带的黄金饰品需要归还被告,待被告妇科疾病治疗完全后即可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查某某与被告高某某于2008相识,于2011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处理。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信用卡账单及当事人陈述为证,经本院质证、认证及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查某某与被告高某某虽自愿结婚,但婚后感情较差。现原告查某某要求离婚,被告高某某亦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刷卡金,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账单系被告消费所致,对此本院不予认可。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礼金200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身体疾病的医疗费用,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对此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返还被告母亲的电脑一台、红木桌椅一套,双方可另行协商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查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牟 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赵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