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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执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杨峰与李新为、大荔县百信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峰,李新为,大荔县百信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韩执字第00179号申请执行人杨峰,男,生于1980年4月24日,汉族,韩城市桑树坪镇梁山村*组人。委托代理人杨苏选,男,生于1959年4月28日,汉族。初中文化,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新为,男,生于1984年10月4日,汉族。被执行人大荔县百信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百信,系该公司董事长。杨峰诉李新为、大荔县百信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24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峰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总标的为831056.4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新为履行二十八万元整,大荔县百信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二万五千元后暂无履行能力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韩执字第00179号案件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即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梁存仓执行员  王锁祥执行员  王来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师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