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静非诉行审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牛X、李X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牛X,李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静非诉行审字第45号申请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静海县迎宾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王桂花,职务主任。被申请人牛X。被申请人李X,申请人静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津静海县计生征字2013年第7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所作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所作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静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津静海县计生征字2013年第7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英审判员 刘建勋审判员 陆金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孙林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