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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蒙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杨敏挪用公款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敏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蒙刑初字第473号公诉机关蒙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敏,女,1963年9月13日出生,安徽省蒙城县人,身份证号编号341224196309130240,汉族,高中文化,住蒙城县城关镇御园社区周元西路106号县委楼*号楼*单元***室。2000年6月至今任蒙城县水利局水利工程队财务股股长。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3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8月9日被决定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孙永超,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刑诉(2013)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敏挪用公款罪,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风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敏及其辩护人孙永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敏自1987年始一直担任蒙城县水利局建筑工程队会计职务,负责保管该工程队账外工程款,自2008年开始杨敏以个人名义在建行设立的了工程队帐外账户。2012年11月30日,被告人杨敏私自以消费的方式从其管理的账户上挪用16.5万元,用于支付其个人从“玖隆国际”购买的C区5栋车-14号车库款。2013年7月22日,被告人杨敏以为王凤立归还挖机款的名义,用现金归还了16.5万元。2013年5月20日、6月4日,被告人杨敏私自以转账支取的方式从其管理的账户分两笔转出60万元给其妹杨华,用于支付杨华与刘汉标合伙承建的小涧镇韩桥土地整理项目工程费用。2013年7月10日、7月22日,被告人杨敏以支付工程款、为王凤立归还挖机款的名义,用现金归还了60万元。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敏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没有异议。2、被告人杨敏具有自首、挪用公款全部归还、无前科等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敏自1987年始一直担任蒙城县水利局建筑工程队会计职务,负责保管该工程队账外工程款,自2008年开始杨敏以个人名义在建设银行设立的了工程队帐外账户。2012年11月30日,被告人杨敏私自以消费的方式从其管理的工程队账户上挪用16.5万元,用于支付其个人从“玖隆国际”购买的车库款。2013年7月22日,被告人杨敏归还上述公款。2013年5月20日、6月4日,被告人杨敏私自以转账支取的方式从其管理的工程队账户中分两笔转出60万元给其妹杨华,用于杨华与刘汉标承包工程使用。同年7月10日、7月22日,被告人杨敏归还上述公款。另查明:蒙城县人民检察院对蒙城县水利局建筑工程队队长李安勇涉嫌贪污案进行初查时,于2013年7月22日传唤时任该工程队会计杨敏到案接受询问调查,7月23日该院反贪局工作人员对杨敏进行询问,在接受调查过程中杨敏供述自己挪用公款的事实,7月24日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杨敏涉嫌挪用公款罪对其进行立案侦查,7月25日对被告人杨敏进行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安勇、刘永三、丁静茹、杨华、刘汉标等人证言,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明细表、鉴定意见,被告人任职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敏利用担任蒙城县水利局工程队财务股股长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出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敏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敏在办案机关调查询问期间,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属自首;且所挪公款已全部归还,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对辩护人以被告人杨敏具有自首、归还全部挪用款额等情节,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敏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陆前进审 判 员  李辉江代理审判员  康 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