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7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六安市金安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与陈国银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金安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陈国银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725号原告:六安市金安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六安市安丰路金安区政务服务中心。机构代码:06362208-5。法定代表人:王雷,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军,该局干部。被告:陈国银,男,1945年6月13日生,汉族,六安市人,住六安市金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金安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诉被告陈国银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4日,以该案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达成共识、不需继续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市金安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六安市金安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负担。审 判 长 袁刚锋审 判 员 何修胜人民陪审员 郭跃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金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