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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59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李永明与樊龙根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永明;樊龙根;徐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5983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李永明,男,1963年1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陶鸿,上海闵卫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樊龙根,男,1950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洪英,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徐耀明,男,1959年5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李永明与被告(反诉原告)樊龙根、第三人徐耀明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樊龙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樊龙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樊龙根撤回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元,由反诉原告樊龙根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龚 燕代理审判员  张莉婷人民陪审员  濮如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俞 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