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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江民初字第031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XX宇与雁江区狮子山街道办事处槐树村七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江民初字第03142号原告XX宇。法定代理人王大海,男,1986年8月25日生,汉族。系原告XX宇之父。法定代理人何长林,女,1988年10月10日生,汉族。系原告XX宇之母。委托代理人徐金龙。被告雁江区狮子山街道办事处槐树村七组负责人刘斌,组长。委托代理人张国钦,四川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XX宇诉被告雁江区狮子山街道办事处槐树村七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XX宇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宇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XX宇负担。审判员 罗 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亚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