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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行监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刘彬诉宜宾县公安局不履行行政职责及附带行政赔偿纠纷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川行监字第139号申诉人刘彬因与被申诉人宜宾县公安局不履行行政职责及附带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宜行终字第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彬的申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