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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民初字第32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应巧英与屠军辉、廖珍娣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巧英,屠军辉,廖珍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3227号原告:应巧英。被告:屠军辉。被告:廖珍娣。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负责人:王亦先。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巧英诉被告屠军辉、被告廖珍娣、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巧英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杨全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王 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