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辖终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南京双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南京男人帮娱乐有限公司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南京双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辖终字第3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男人帮国际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宁路37号。法定代表人童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澍,江苏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双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宁路37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冬平、唐可勋,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京男人帮国际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男人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双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宁公司)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辖初字第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男人帮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上诉人住所地及实际经营地在玄武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法律规定,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对一审裁定不服提出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迁出占用的鼓楼区建宁路37房屋三楼部分区域,本案系涉不动产纠纷案件,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诉争房屋位于南京市建宁路37号,该地点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男人帮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 霞审 判 员 张国庆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