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民执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借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周民执字第00404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女。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本院在执行韩某某与郭某某借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3年9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并履行案款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周民执字第0040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楠代理审判员 赵 军代理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冯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