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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涡民一初字第013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艳诉邓磊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邓某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涡民一初字第01328号原告:李某,女,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涡阳县临湖镇陈瓦房行政村。委托代理人:许永武,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磊,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涡阳县临湖镇陈瓦房行政村。本案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邓某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递交了延期审理的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段 承审判员 王景飞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兰 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