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执字第008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天长市美加丽实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008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机构代码:152710968。法定代表人:周凤梅,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天长市美加丽实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62773069。法定代表人:李继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滁民二初字第001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8月29日前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天长市美加丽实验仪器设���有限公司在天长市仁和集镇吴庄村王庄队有房地产一宗【土地使用证号:天仁国用(2010)第008号;房产证号:房地权证天仁字第20**(010)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天长市美加丽实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长市仁和集镇吴庄村王庄队房地产一宗【土地使用证号:天仁国用(2010)第008号;房产证号:房地权证天仁字第20**(010)号】。二、在查封期间内,房屋所有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房产,不得对被查封的房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昕审判员 陈 岗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周家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