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徒执字第013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纪金奎与曾方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金奎,曾方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徒执字第01352号申请执行人纪金奎,男,1966年10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曾方先,男,1964年7月2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纪金奎与被执行人曾方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徒民初字第006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本案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曾方先长期在外打工,下落不明,银行无存款,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纪金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曾方先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1000元未能执行到位,申请执行费65元未能收取。申请执行人纪金奎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纪金奎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纪金奎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可再次对(2013)徒民初字第0063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瑞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周 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