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淳汾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翁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汾民初字第346号原告:翁某。委托代理人:郑万穗。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翁某负担。审 判 员 蒋烟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许力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