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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淳汾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翁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汾民初字第346号原告:翁某。委托代理人:郑万穗。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翁某负担。审 判 员 蒋烟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许力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