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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菏开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7-05

案件名称

侯继强申请执行王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继强,王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菏开执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侯继强,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个体工商户,住菏泽市.被执行人王倩,女,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侯继强与被执行人王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菏开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菏泽市人民路龙燕阳光城0811幢03单元30201室房产归申请人侯继强所有,被执行人王倩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向菏泽房产管理局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请协助执行将菏泽市人民路龙燕阳光城0811幢03单元30201室房产过户于申请人侯继强。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侯继强与被执行人王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洪涛审判员  石 军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秋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