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执字15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吴莉平与肖洪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莉平,肖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牛执字1587号申请执行人吴莉平。被执行人肖洪。吴莉平申请执行肖洪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牛民初字第44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0520元,执行费20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川APQ***雅阁轿车一辆,但至今未查找到该车下落,且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莉平申请执行肖洪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岚审判员 李 铮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涂 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