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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巫法民初字第011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1陈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1,陈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巫法民初字第01146号原告张某,男,1987年9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委托代理人周定伟,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某1,女,1995年4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委托代理人聂玉宝,重庆市巫溪县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陈某2(系陈某1之父),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1、陈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向太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周定伟、被告陈某1的委托代理人聂玉宝、被告陈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1经媒人介绍于2009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农历正月初二,被告陈某1到原告张某家看人户,原告张某给付被告陈某1彩礼钱6000元。2011年农历2月19日,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1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原告张某再次给付被告陈某1彩礼钱11000元。双方同居生活不足三个月,被告陈某1便回娘家,不愿继续与原告张某生活。原告张某多次要求被告陈某1回家居住,并办理结婚登记,均遭到被告陈某1的拒绝。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张某给付的彩礼钱17000元。被告陈某1辩称:原告张某诉称的相识及举行结婚仪式和两次共给付彩礼钱17000元是事实,但在2010年农历正月初二,被告陈某1到原告张某家看人户时,被告陈某1给原告张某回礼1000元、鞋子8双(价值800元)。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前,原告张某给付了被告陈某110000元用于购买家电及生活用品。原告张某诉称的被告陈某1不愿与原告张某一起生活不是事实,而是原告张某将租赁的房屋钥匙更换,导致被告陈某1不能回家。原告张某诉称的被告陈某1拒绝与原告张某办理结婚登记不是事实,而是被告陈某1未达法定婚龄。被告陈某1与原告张某举行结婚仪式时,被告陈某1购买了海尔电视机一台、音响VCD一套、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空调一台、饮水机一台、台式电脑一台、电饭煲一个、电炒锅一个、被子及被套九床、四件套四套、七件套一套、厨房用品一套、十字绣一幅、布娃娃两个。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1已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陈某2辩称:彩礼钱我没有拿,都是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1用的,与我无关。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1经媒人介绍后确立恋爱关系,于2010年农历正月初二,被告陈某1到原告张某家看人户,原告张某给付了被告陈某17000元彩礼钱。被告陈某1给原告张某回礼1000元、鞋子8双(价值400元)。2011年农历2月19日,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1举行结婚仪式前,原告张某给被告陈某1彩礼钱10000元。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1同居未到三个月,因性格不合,被告陈某1便回娘家生活。后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1各自外出务工,不在一起生活。以上事实,有原告张某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二被告的户口证明、胜利乡洪仙村村委会证明一份、巫溪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证明一份,被告陈某1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原、被告代理人的当庭陈述和答辩,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1所居之地有给付彩礼习俗,双方虽然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在一起生活时间较短,原告张某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张某给被告陈某1彩礼钱17000元,被告陈某1给原告张某回礼1000元、鞋8双价值400元,双方无争议,被告陈某1应该返还原告张某15600元。被告陈某2没有接受彩礼钱,因此,不应承担返还责任。被告陈某1购买的陪嫁物品,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双方又不能调解,本案不宜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彩礼钱15600元。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2元,由被告陈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向太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胡 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