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二初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房安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房安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二初字第00233号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法定代表人:王景生,任该单位副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利民,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凌从运,该单位职工。被告:房安玉,男,1951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房安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房安玉已经将该笔借款清偿完毕,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房安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家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