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1-24
案件名称
闫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903号原告闫某。被告王某。本院受理的原告闫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与被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审 判 长 周晓萍代理审判员 崔立新人民陪审员 杨耀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微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