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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焦傲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傲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龙刑初字第128号公诉机关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傲,男,1985年12月28日生,汉族,高中毕业,系市平安保险公司职工,住本市。因信用卡诈骗于2013年4月1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柳园口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经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5月2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柳园口分局逮捕。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龙检监诉〔20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傲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英杰、党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被告人焦傲利用焦某遗失的身份证骗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卡号40×××47)1张,恶意透支8018.44元,未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焦傲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人焦傲利用焦某遗失的身份证骗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卡号40×××47)1张,恶意透支8018.44元,赃款已退还。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焦傲无异议,并当庭供述了其利用他人身份证骗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的经过;被害人中国农业银行开封分行电子银行部的报案材料,证明了其被信用卡诈骗的经过;证人魏晓红、王某等人的证言,证明了被告人焦傲骗领信用卡的情况;证人焦某的证言,证明了其未办理农业银行信用卡的情况;相关书证,证明了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焦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焦傲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焦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焦傲退赔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焦傲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7日起至2013年12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孙照君人民陪审员  王美廉人民陪审员  李国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董露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