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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四中法民申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07

案件名称

吴波因与孙彩珍离婚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吴波,孙彩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四中法民申字第000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波,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苗族,高中文化,城镇居民,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临江小区***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彩珍,女,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再审申请人吴波因与被申请人孙彩珍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2013年12月2日,再审申请人吴波自愿签名提交撤回再审申��书。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吴波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吴波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冉景红代理审判员  万华瑜代理审判员  段成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