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岳民初字第3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原告周XX与被告周X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XX;周X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岳民初字第3331号原告周XX,女,汉族,居民。被告周X甲,男,汉族,居民。原告周XX与被告周X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X甲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X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7年12月3日登记结婚,后于2009年2月2日生育一子周X乙。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于2011年8月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自行抚养。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被告周X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7年12月3日登记结婚,后于2009年2月2日生育一子周X乙。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于2011年8月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发出应诉公告,通知被告限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逾期,被告仍未到庭应诉。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居民委员会证明,证人石XX、文XX的证言和本院依职权调查周X丙的调查笔录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于2011年8月离家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之规定,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XX与被告周X甲离婚;二、婚生子周X乙由原告周XX自行抚养。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周XX自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勇人民陪审员 谢吉伟人民陪审员 刘芙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盛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