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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城法民一初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刘建新与李志明、吴仕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新,李志明,吴仕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城法民一初字第1100号原告:刘建新,男。被告:李志明,男。被告:吴仕娥,女。原告刘建新诉被告李志明、吴仕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建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邹继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黄敏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