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林金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20-09-08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姚信用社与王子兴、郭如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姚信用社;王子兴;郭如义;吕志强;李军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林金民初字第81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姚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东姚镇东姚村。负责人雷东耀,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勇生,该社职工。委托代理人王保明,该社职工。被告王子兴,男,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郭如义,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吕志强,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李军义,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姚信用社诉被告王子兴、郭如义、吕志强、李军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姚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23元,减半收取616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常永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侯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