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民初字第0256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孙德英、大连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孙德英,大连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初字第02563-1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总经理。被告孙德英。被告大连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大连市金州亮甲店镇东远保税库。法定代表人潘锋。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德英、大连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建审 判 员 张 蓓人民陪审员 庞仕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艳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