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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溪民初字第37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谭德西与彭金莲、黄锦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德西,彭金莲,黄锦常,陈海丽,陈海燕,陈海添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溪民初字第371-1号反诉原告:谭德西,男,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西洞庭祝丰镇,身份证号码:×××9571。诉讼代理人:袁萍洲、黄国环,广东惠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彭金莲,女,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6421。反诉被告:黄锦常,女,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6446。反诉被告:陈海丽,女,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6423。反诉被告:陈海燕,女,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6425。反诉被告:陈海添,男,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6417。上列反诉被告诉讼代理人:邓志聪,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反诉原告谭德西诉反诉被告彭金莲、黄锦常、陈海丽、陈海燕、陈海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谭德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80元,由反诉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卢东明审 判 员  纪汉雄人民陪审员  闾容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吴淑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