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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冀民三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秀红与唐山慧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区教育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红,唐山慧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区教育局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三初字第1000号原告:李秀红,女,1978年1月25日出生,现住冀州市。被告:唐山慧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唐山市路南区教育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红与被告唐山慧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区教育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秀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0元,诉讼保全费1920元,共计4360元由原告李秀红负担。审判长  邢新同审判员  薄彦光陪审员  张秋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齐会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