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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2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安庆市星正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庆诺亚方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星正贸易有限公司;安庆诺亚方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230-1号原告:安庆市星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兴大道103号,组织机构代码68363618-9。法定代表人:陈寿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平,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竹兰,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诺亚方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同安路239号,组织机构代码05700336-8。法定代表人:黄顺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宜武,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开梅,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星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诺亚方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星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庆诺亚方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36元,减半收取3368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63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代理审判员  吴青花人民陪审员  杨武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