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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北民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玲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玲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北民初字第927号原告: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波。委托代理人:喻明辉。被告:张玲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玲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方竹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余 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