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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鹤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一案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怀鹤刑初字第28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1979年8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2006年8月1日被本院判处罚金八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2007年3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吸毒,2013年9月2日经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1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特殊人群收治中心。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怀鹤检刑诉(2013)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晓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8月4日1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窜至怀化市鹤城区城北6+1宾馆门口,采取将点火线用刀割断后重新接线发动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价值3140元、车牌为湘NN03**的红色五羊本田男式两轮摩托车盗走。2、2013年8月13日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窜至怀化市鹤城区翰林鑫苑小区,采取上述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杨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价值3976元、车牌为湘NT82**的蓝色钱江牌QJ125-18A型男式两轮摩托车盗走。3、2013年8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窜至怀化市鹤城区鸿业大酒店门口,采取上述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杨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价值2700元、车牌为湘N02L**的红色东力牌TN125-22型男式两轮摩托车盗走。4、2013年8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窜至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天桥下,采取上述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蒲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价值2299元、车牌为湘N067**的黑色豪剑牌HJ145-4型男式两轮摩托车盗走。5、2013年9月1日16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窜至怀化市鹤城区红星南路“网迷之家”门口,采取上述相同的作案方式,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1800元车牌为湘N073**的红色建设牌JS125型男式两轮摩托车盗走。以上,被告人胡某某共盗窃作案五次,财物价值共计1391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作案工具弹簧刀一把、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现场指认笔录、情况说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人张某某、杨某乙、杨某甲、蒲某某的陈述、证人滕建喜、郭慧、曾科的证言、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怀化市鹤城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相关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盗窃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胡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处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1日起至2014年9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员  乔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尹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