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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商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钊与陈宏志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钊,陈宏志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572号原告:王钊,经商。委托代理人:徐巍、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义乌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骆佼佼,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义乌分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宏志,经商。委托代理人:陈桂苏,经商。原告王钊诉被告陈宏志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02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钊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25(已减半),由原告王钊负担。审 判 长  季东勤人民陪审员  金程程代理审判员  项孟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冯 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