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2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武汉市星博伟工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石先栋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市星博伟工贸有限公司,石先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2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星博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工业园88号。法定代表人:徐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汉欣,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先栋,男,198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武汉市星博伟工贸有限公司因与石先栋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市星博伟工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市星博伟工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武汉市星博伟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武汉市星博伟工贸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艳平代理审判员 王 进代理审判员 陶 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