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行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杨洋溢与象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洋溢,象山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甬象行初字第38号原告杨洋溢。被告象山县公安局,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大街409号。法定代表人应春华,局长。原告杨洋溢诉被告象山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协调,原告杨洋溢与被告象山县公安局达成和解,并以此为由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洋溢以与被告象山县公安局达成和解为由,于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洋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洋溢负担。审 判 长 张永革代理审判员 蒋晓瑜人民陪审员 林树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孙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