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绵竹民初字第17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富新镇新民路社区第三居民小组诉绵竹市富新镇人民政府临死用地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竹市富新镇新民路社区第三居民小组,绵竹市富新镇人民政府
案由
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绵竹民初字第1739号原告绵竹市富新镇新民路社区第三居民小组。负责人胡兴福,组长。委托代理人黄继萍,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明春,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竹市富新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刁斌,镇长。委托代理人刘朝平,男,59岁,汉族。委托代理人成峦生,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绵竹市富新镇新民路社区第三居民小组与被告绵竹市富新镇人民政府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竹市富新镇新民路社区第三居民小组撤诉本案征收诉讼费3230.00元(已依法减半征收),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蒋 忠审 判 员 蔡 力人民陪审员 廖明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吴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