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执字第9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深圳市佳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市佳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执字第90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联合广场****,组织机构代码70856694-X。负责人吴斌。委托代理人张洪华,系该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卫国,系该司业务副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佳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一村****构代码19240435-9。法定代表人马缨。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佳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09)深中法民二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本金人民币X元及利息、罚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深圳市佳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X元,在扣缴执行费人民币X元后,已将余款人民币X元汇付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结果通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供。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杨守辉代理审判员 杨雁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嫏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