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渑民一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永辉与王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辉,王俊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渑民一初字第905号原告刘永辉,男,1977年4月9日生,维吾尔族。被告王俊峰,男,1976年4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辉与被告王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永辉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920元,均由原告刘永辉负担。审 判 长  杨拴伟审 判 员  毛克信人民陪审员  刘 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秦 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