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执恢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德福与被执行人关志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福,关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年吉中执恢字第00059号(2013)吉中执恢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杨德福,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代理人李凯,特别代理。被执行人关志国,住吉林省吉林市。申请执行人杨德福与被执行人关志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吉仲裁字第72号裁决书,裁决主文为:一、申请人杨德福与被申请人关志国签订的《卖房协议》合法有效;二、被申请人关志国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按照约定协助申请人杨德福办理位于吉林市丰满区江南街长江前锋北15号楼3单元7层49号,建筑面积79.52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吉林市房权证丰字第S0000743**号)所有权变更手续,并承担办理手续的相关税费;三、被申请人关志国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杨德福交付房屋。本案仲裁费人民币500.00元由被申请人关志国承担。本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关志国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杨德福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请求本案终结执行,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仲裁委员会(2012)吉仲裁字第72号裁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凯审判员 刘天舒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辛晓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