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槐民初字第20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王连义与王伟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槐民初字第2075号原告王某甲,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槐荫区委托代理人武连戈,济南槐荫北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女,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房产中介,住济南市槐荫区委托代理人孙睿,济南市中春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军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8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委托代理人武连戈、被告王某乙及委托代理人孙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3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7月26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2月25日生一女儿王某丙,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被告经常借故找原告吵架,瑞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的婚姻关系系名存实亡,另外原告怀疑女儿王某丙非原告所生,待亲子鉴定后确定抚养权归属,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女儿王某丙抚养权归属,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乙辩称:一、答辩人认为原告主张的事实没有根据,原告主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牢固感情与事实不符。虽然原、被告均系二婚,但答辩人是在希望重新建立家庭的心愿下才与原告交往,是经过深入了解的。婚后答辩人不仅与原告关系良好,而且与原告和前妻生育的儿子王蛟桐关系也很融洽,特别是在答辩人生育婚生女王某丙后,原告更是无微不至在医院产科病房对答辩人母女关照有加,原告在答辩人生女住院期间十几天内基本没有休息,将心放在答辩人母女身上。有照片六张。二、原告陈述答辩人经常借故与原告吵架与事实不符,答辩人认为因为孩子小,夫妻双方在生活中的摩擦,正是关心孩子的具体表现,而且在双方发生的仅有两次矛盾后,原告均在期间不断向答辩人打电话,发信息要求和好。提交信息截图五张。三、原告怀疑婚生女非自己所生,从照片可看出原告与婚生女及儿子面貌相似。四、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3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7月26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2月25日生一女儿王某丙。双方均系再婚。双方因生活活琐事产生纠纷。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婚后并生育一女,两人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均系再婚,双方应更加珍惜两人的感情,原、被告应加强沟通交流,相互照顾,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本院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查传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