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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5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刘天英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英,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559号原告刘天英,女,汉族,1968年6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雷东晓,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平,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袁顺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静,重庆江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夏,重庆江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鞠建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正伟,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刘天英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天英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刘天英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天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刘天英负担。审 判 长  胥庆代理审判员  向川人民陪审员  陈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