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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民一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夏鹏宇万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鹏,万传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民一初字第00080号原告:夏鹏,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万传云,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鹏与被告万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鹏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万传云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夏鹏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万传云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姚坤名下,位于合肥市XX区纬XXXX人家X幢XXX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梁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