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29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林英、李石铃等与福安市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英,李石铃,陈宝容,陈文铃,钟灼金,缪育影,刘仰望,张萱,陈丽庄,冯以章,赵丽景,缪细容,叶尚盛,杨峰,苏萍芳,吴贵英,林现华,陈月梅,杨少雅,缪宝英,朱庆平,陈梅,陈旭东,林青,阮建龙,李娇英,缪向斌,王江萍,林云玉,饶斯允,饶雨杰,陈长青,阮婷,缪巧勤,兰小英,郑廷容,林达,郑永凤,陈龙,彭成锋,林芳芳,林金发,苏赐菊,施卫华,江丽菊,李耿宏,肖莉,刘志强,石莲梅,林振鸿,季贵娇,雷恒平,付永云,林郑良,阮素筠,郭光辉,陆长淑,李斌,王锦玫,林成芳,王连锦,温彩玲,陈凤,谢幼梅,缪锦安,郑少华,朱碧清,钟品贵,福安市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2945号原告林英,女,汉族,1959年1月26日生,现住韩城。原告李石铃,男,汉族,1955年6月18日生,现住韩城。原告陈宝容,女,汉族,1965年8月13日生,现住韩城。原告陈文铃,男,汉族,1982年9月3日生,现住韩城。原告钟灼金,男,畲族,1977年1月27日生,现住韩城。原告缪育影,女,汉族,1976年6月16日生,现住韩城。原告刘仰望,男,汉族,1985年12月9日生,现住韩城。原告张萱,女,汉族,1987年6月17日生,现住韩城。原告陈丽庄,女,汉族,1966年5月31日生,现住韩城。原告冯以章,男,汉族,1948年12月5日生,现住韩城。原告赵丽景,女,汉族,1955年5月7日生,现住韩城。原告缪细容,女,汉族,1965年8月28日生,现住韩城。原告叶尚盛,男,汉族,1963年12月21日生,现住韩城。原告杨峰,男,汉族,1964年3月24日生,现住韩城。原告苏萍芳,女,汉族,196991月6日生,现住韩城。原告吴贵英,女,畲族,1974年2月11日生,现住韩城。原告林现华,男,汉族,1975年8月4日生,现住韩城。郑荣,男,汉族,1961年11月4日生。现住韩城韩城。原告陈月梅,女,汉族,1968年8月29日生,现住韩城。原告杨少雅,女,汉族,1980年9月23日生,现住韩城。原告缪宝英,女,汉族,1962年9月20日生,现住韩城。原告朱庆平,男,汉族,1965年5月5日生,现住韩城。原告陈梅,女,汉族,1967年7月17日生,现住韩城。原告陈旭东,男,汉族,1982年10月18日生,现住韩城。原告林青,女,汉族,1973年9月14日生,现住韩城。原告阮建龙,男,汉族,1978年6月20日生,现住韩城。原告李娇英,女,汉族,1980年10月2日生,现住韩城。原告缪向斌,女,汉族,1973年2月11日生,现住韩城。原告王江萍,女,汉族,1975年1月11日生,现住韩城。原告林云玉,女,汉族,1965年10月3日生,现住韩城。原告饶斯允,女,汉族,1994年4月11日生,现住韩城。原告饶雨杰,女,汉族,1990年4月15日生,现住韩城。原告陈长青,男,汉族,1970年10月11日生,现住韩城。原告阮婷,女,汉族,1975年6月10日生,现住韩城。原告缪巧勤,女,汉族,1963年12月8日生,现住韩城。原告兰小英,女,畲族,1972年9月18日生,现住韩城。原告郑廷容,男,汉族,1974年11月13日生,现住韩城。原告林达,男,汉族,1973年4月17日生,现住韩城。原告郑永凤,女,汉族,1979年8月1日生,现住韩城。原告陈龙,男,汉族,1976年12月25日生,现住韩城。原告彭成锋,男,汉族,1983年12月17日生,现住韩城。原告林芳芳,女,汉族,1988年7月16日生,现住韩城。原告林金发,男,汉族,1962年6月23日生,现住韩城。原告苏赐菊,女,汉族,1962年12月23日生,现住韩城。原告施卫华,男,汉族,1971年7月2日生,现住韩城。原告江丽菊,女,汉族,1981年10月21日生,现住韩城。原告李耿宏,男,汉族,1978年12月14日生,现住韩城。原告肖莉,女,汉族,1978年6月8日生,现住韩城。原告刘志强,男,汉族,1983年1月2日生,现住韩城。原告石莲梅,女,汉族,1982年1月22日生,现住韩城。原告林振鸿,男,汉族,1972年4月10日生,现住韩城。原告季贵娇,女,汉族,1975年5月25日生,现住韩城。原告雷恒平,男,汉族,1970年5月14日生,现住韩城。原告付永云,女,汉族,1974年3月8日生,现住韩城。原告林郑良,男,汉族,1977年4月6日生,现住韩城。原告阮素筠,女,汉族,1977年6月13日生,现住韩城。原告郭光辉,男,汉族,1972年6月15日生,现住韩城。原告陆长淑,女,汉族,1975年1月6日生,现住韩城。原告李斌,男,汉族,1979年2月22日生,现住韩城。原告王锦玫,女,汉族,1980年4月30日生,现住韩城。原告林成芳,男,汉族,1975年8月11日生,现住韩城。原告王连锦,女,汉族,1976年11月7日生,现住韩城。原告温彩玲,女,汉族,1972年12月22日生,现住韩城。原告陈凤,女,汉族,1978年1月8日生,现住韩城。原告谢幼梅,女,汉族,1965年6月10日生,现住韩城。原告缪锦安,男,汉族,1964年8月30日生,现住韩城。原告郑少华,女,汉族,1963年12月7日生,现住韩城。原告朱碧清,女,汉族,1976年10月7日生,现住韩城。原告钟品贵,男,汉族,1954年12月2日生,现住韩城。委托代理人XX、林斌,福建怀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安市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城北街道“京都别墅区”D-10号。组织机构代码:75937393-7。法定代表人庄惟章,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英、李石铃等69人与被告福安市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既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姜 玟代理审判员 蔡玉贤人民陪审员 黄 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春香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