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倴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贾允江与张柏祥、高香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允江,张柏祥,高香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倴���初字第192号原告:贾允江。被告:张柏祥,农民。被告:高香彬,渔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允江与被告张柏祥、高香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姚振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田 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