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亳民一终字第008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樊金萍、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与黄玉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金萍,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黄玉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8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樊金萍,女,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李东风,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国庆路(保险公司北侧)。法定代表人:蔡怀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雪峰,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玉斌,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XX刚,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樊金萍、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年9月12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谯民一初字第02950号民事判决,樊金萍、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樊金萍及委托代理人李东风、上诉人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雪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利民一初字第024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孙 振代理审判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王艳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欧阳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