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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汉执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兆祥、郭秀芹与被执行人王守福、李永珍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兆祥,郭秀芹,王守福,李永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汉执字第00091号申请执行人王��祥,男,195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郭秀芹,女,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系王兆祥之妻。被执行人王守福,男,195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永珍,女,195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系王守福之妻。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0)汉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1)不得对王兆祥、郭秀芹在审批范围内修建房屋的行为进行阻拦;(2)承担诉讼费350元、执行费150元。本院多次同被执行人谈话,向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做大量思想疏导工作,二被执行人提出申请执行人修房未经审批等问题。由于双方矛盾已经非常激化,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于2013年7月16��讨论决定本案进入再审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汉执字第0009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赵汉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冯 成 搜索“”